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于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以及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21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深化改革、稳中求进、创新发展,坚持移风易俗、以人为本,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为着力点,以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殡葬管理服务水平为突破点,以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落脚点,大力推行火葬、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革除殡葬陋俗,加强法治建设,强化属地管理,落实惠民政策,建立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生态环保、服务优质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全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布局本行政区域内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强化用地保障,突出公益属性。
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执法和协同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设施保障,普惠群众。各级政府要将殡葬基础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完善服务体系。惠民殡葬政策覆盖城乡所有居民,提高减免奖补标准,确保人人享有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城镇及交通便利地区率先普及火葬,实行绿色低碳祭扫;偏远山区农村加快推行火葬,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和文明祭扫。
坚持疏堵结合,稳步推进。推动移风易俗,强化事前引导、事中监管,依法治理殡葬乱象,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和村规民约作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推进殡葬改革。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年底,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实现带火化功能的殡仪馆全覆盖,火化焚烧设备全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到“十四五”末,实现公益性安放(葬)设施乡镇、农村全覆盖,各市建立完善的殡葬服务保障体系,重新划定火葬区,基本实现省域内全部实行火葬,遗体火化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用5-8年时间,使遗体火化、公墓安葬、文明祭祀、绿色祭扫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火化率逐步提升进入全国前列。
二、工作任务
(一)重点加强设施建设。从2021年起,用2-3年时间新建74个以上县级殡仪馆,改扩建或迁址新建15个老旧殡仪馆,实现殡仪馆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建设带火化功能的殡仪馆,原则上一县一个,设区的市可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统一建设。殡仪馆须配套骨灰堂或骨灰寄存区,对远离居民区或辐射范围广的殡仪馆,要适度增设殡仪服务网点或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搭建服务平台,方便群众治丧。殡仪馆周边的道路交通、应急避险、城市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应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2021年上半年,完成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2023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建设一个服务规模与当地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十四五”末,每个乡镇至少建设一个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每个行政村单独或联合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实现公益性安放(葬)设施乡镇、农村全覆盖。
2021年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完成“十四五”殡葬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工作,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纳入“一张图”管理,至少满足当地未来15年殡葬需求,严格依据规划审批建设殡葬设施。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用地结构和布局,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殡葬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建设中要注重'邻避”问题,做好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并与重要军事设施保持安全距离。殡仪馆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用地由市县政府统一规划、统筹落实,以政府划拨、农村集体土地、乡镇及村调剂等方式解决。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运行管理资金以同级财政投入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
建设殡仪馆、公益性安放(葬)设施应遵循《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指南》。经营性公墓建设实行准入制,在殡仪馆和公益性安放(葬)设施基本完善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可配套建设1处经营性公墓,并严格按程序审批。新建殡仪馆、公墓要统一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规模与当地人口、殡葬服务需求等相匹配,避免过度超前建设或不能满足需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快殡葬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环评等审批,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周期。
(二)大力推进遗体火化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遗体火化工作。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城市人口的文明示范,带动农村、偏远山区群众乃至全社会自觉参与遗体火葬。殡仪馆和公墓配套齐全的地区,除政策规定的少数民族等特殊情况外,要以火化率达到100%为目标,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移风易俗。在医院、村(社区)、单位设立殡葬信息员,建立死亡信息采集、报告机制,探索建立医院(逝者住所)-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葬服务无缝对接机制,及时掌握、制止和纠正丧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死亡病例、出具死亡证明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严禁遗体违规外运。村(居)委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管控违规土葬。完善并严格落实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抚恤金等发放政策。
(三)全面治理散埋乱葬。开展“三沿六区”(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水库堤坝区)散埋乱葬专项治理,清理存量、杜绝新增通过深埋改卧碑、迁坟入公墓、生态改造、植绿遮挡等方式,治理“三沿六区”视野范围内现有坟墓。“三沿六区”和耕地、林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内严禁新增坟墓。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加强巡查督查,杜绝出现新的散埋乱葬现象。
(四)推行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在2021年年底前实现惠民殡葬政策城乡所有居民全覆盖,各地要落实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3天内)、火化、骨灰寄存、骨灰盒(价值200元内)和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标扩面,相关减免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在殡葬服务单位直接核免。大力推行骨灰堂存放、小型墓、树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提倡墓碑小型化、墓穴少硬化,提倡使用卧碑。鼓励公民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积极探索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前提下,在林地、草地等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与墓地复合利用,实施节地生态安葬。新建公益性安放(葬)设施、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分别达到100%、65%,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需配套建设不少于20%的公益性安放(葬)设施。禁止骨灰装棺再葬、禁止建设超标墓。全省域实行文明祭扫,禁止在非指定区域燃烧纸品衣物、燃放烟花爆竹、摆放油脂易燃食品等存在安全隐患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五)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各地要将殡葬执法纳入市县综合执法事项,未纳入综合执法的地方,应充实民政执法力量,强化经营性公墓年检,整合小散乱公墓,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火葬区实行土葬用品生产销售行业禁入。民政部门要负起牵头责任,主动通报违规线索。公安机关要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进行联合查处。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要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活人墓、硬化大墓、公墓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行为,配合民政部门加大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复核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制定情况。城市管理部门要对占用城市道路、街面、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花圈、焚烧纸品等行为进行劝阻。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按政策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六)规范管理服务行为。未经当地政府批准,殡仪馆不得擅自关闭或停止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殡仪馆、安放(葬)设施不得抵押。逝者遗物不得露天焚烧或随意丢弃。提供火化服务的民办殡仪馆,由当地政府负责清理收回,收回前由民政部门派驻专人监督管理。殡葬服务机构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杜绝巧立名目乱收费。禁止建售大墓、豪华墓和炒买炒卖墓位、骨灰格位等违规经营行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动态调整。经营性延伸服务和经营性公墓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得谋取暴利。公益性安放(葬)设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运营单位应按照维持正常运营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管理费的标准,严禁违规对外提供或销售。加强“互联网十殡葬”建设,对照行业标准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七)加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殡葬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摆在重要位置,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专业化发展。落实殡葬行业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及国家有关津贴、补贴政策,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体现特殊岗位劳动价值的薪酬制度,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社会尊重度。
(八)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殡葬服务业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殡葬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殡葬改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建立党委或政府领导牵头的殡葬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市县乡三级党委书记统筹抓好殡葬改革相关工作。重点事项、重要工程通过省“13710”工作制度平台督办,强化责任落实和绩效考核。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好殡葬改革落地工作,落实好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和管理等任务,指导村(社区)红白理事会工作: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群众移风易俗。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惠民殡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从2021年起,省级财政设立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殡仪馆建设改造项目。原则上,新建或改造市级殡仪馆每个补助1500万元、县级殡仪馆每个补助700万元。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开工后拨付补助资金的80%,完成后拨付补助资金的20%。对殡葬改革推进有力、成绩突出的,省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民政部补助支持。充分利用政府专项债券,加大省级财政和彩票公益金补贴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无偿捐助。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奖补激励机制,对建设项目推进快、散埋乱葬治理好的地方给予奖补;对带头节地生态安葬、主动迁移散葬坟墓的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并探索实行生前奖补。
(三)党员干部带头。各级党员干部要贯彻落实我省《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晋办发[2014]35号)有关规定,带头实行火葬、节地生态安葬:带头节俭治丧、低碳祭扫。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并加强教育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列入监督范围,对党员、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违规土葬、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革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新风要以政策激励、宣传引导、教育感化为主,重点加强对社会贤达和享受优惠政策人员的教育管理。把丧葬礼俗改革与维护逝者尊严、抚慰生者情绪结合起来,推行临终关怀,规范生前契约服务。宣传部门要强化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将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新农村建设考核范围,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讲殡葬改革政策,推广文明节俭治丧模式,破除看阴阳、讲风水等陋习,引导群众参与殡葬改革。发挥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作用,对丧葬事宜定制度、定标准,纳入村规民约,遏制大操大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五)加强目标考核。从2021年起,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月调度,通报进展情况,视情组织现场推进会,交流经验做法,解决突出问题。依托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督导检查和目标考核,建立完善殡葬改革工作考评办法,推动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