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支持演唱会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支持演唱会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

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公安局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太原市应急管理局

太原市文物局  太原市园林局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2024年4月2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支持演唱会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做大我市演唱会经济,加快建设“华北地区重要演艺中打造“国内外重要文化旅游目的地”,制定本措施。

一、对太原市区域内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演唱会主办单位,单场售票规模7000人(含)-15000人且售票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单场奖补15万元;单场售票规模15000人(含)-30000人且售票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场奖补50万元;单场售票规模30000人(含)以上且售票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单场奖补80万元。

二、对演唱会门票持有者,在单场售票规模7000人(含)以上且售票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演唱会举办前3天至后3天期间,可凭演唱会门票免晋祠天龙山景区、蒙山景区、太原动物园、太原碑林公园等4个景区,双塔博物馆、太山博物馆、龙山石窟博物馆、崛围山博物馆(窦大夫祠、净因寺、多福寺)等4个博物馆首道门票。

三、对演唱会门票持有者,在单场售票规模7000人(含)以上且售票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演唱会举办前3天至后3天期间,可凭演唱会门票免费乘坐公交、地铁;在演唱会当日,市交通部门负责对在省体育中心体育场举办的演唱会增派公交车辆免费接驳、提供延时服务。

四、对消费者于每年5-10月演唱会最佳举办期间在本市消费时索取的合规发票,予以即时抽奖。

五、成立太原市演唱会经济服务保障工作专班,分管文化旅游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市文旅、公安、城乡管理、交通、卫生、应急等部门为成员。负责解决演唱会举办堵点难点问题,确保演唱会安全、有序、有效。

六、本措施涉及奖补资金,同一内容与我市现行其他奖补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文旅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