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细化内部控制流程,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实现优质优价高效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强化和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晋财购〔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我局制定了《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请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局备案。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0年717

(此文主动公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强化和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晋财购〔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组织机构  省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局领导兼任,成员由规划处、办公室、种苗处、机关党委、核算中心等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规划处,成员单位由负责资金、资产、使用、监督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部门职责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和督促林草系统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建设;研究“三重一大”或其他重大政府采购事项等,全面领导和指导协调部门政府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局机关和局直单位的相关采购事项;管理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及实施计划;承担政府采购流程规范、局属各单位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承办局机关各处室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财政备案、合同公示等业务。 

  第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及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并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项目实施方案》的相符性进行审核;对归口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跟踪问效。 

  第六条  采购单位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单位作为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本单位采购行为和结果负责。 

  各单位应当成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组,同时,按照申报与审批、执行与监管、实施与验收、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分别承办政府采购相关事项。包括编列采购预算、提出采购需求,编报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执行采购流程,参与采购活动,开展履约验收,并按照合同和项目进度,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拟写采购会议纪要及整理和保管采购档案等。 

  第七条  监督内审部门职责  全过程、全流程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发挥内部监督管理作用,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  按照“应编尽编、应列尽列”的原则,根据省财政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结合资产配置相关规定和本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后,在年初预算和年中追加预算中同步编制和列明政府采购预算。机关处室政府采购预算由局机关财务代编,预算单位由本单位编制,非预算单位由项目主管单位(处室)汇总编列。 

  第九条  预算追加  年初预算确实无法明确的项目,待项目明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单事单报方式提报政府采购预算追加申请,经项目主管单位核实、省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组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核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意向公开  依据省财政批复(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直购的小额零星采购和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均应公开采购意向。各单位应于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和我局门户网站公开采购意向,并按季度更新。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四章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计划管理包括提出采购计划、项目主管单位初审、部门审核和财政备案四个环节。基本支出预算涉及的政府采购计划可由采购单位直接提报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提出采购计划  各采购单位在资金计划下达(或实施方案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出政府采购计划。经本单位政府采购领导组审议通过后通过OA系统提报。采购计划包括采购品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政策依据、资金来源等。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初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政府采购内容与实施方案或用款计划是否相符。 

  第十四条  部门审核  由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后,局领导组办公室根据资产配置规定和资产存量情况审核资产采购需求是否合理;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是否合规;采购内容和投资计划是否相符。 

  第十五条  财政备案(核准)  省局OA系统审核结束后,采购单位登录金财网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录入采购项目信息,由局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备案(核准)。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变更  政府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备案(核准)后,采购单位根据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需书面说明变更理由,同时通过OA系统履行变更政府采购计划审批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电子卖场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备案批复后,采用电子卖场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登录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选择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项目备案批复后,需要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由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组从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专业人员的依法合规、专业领域、从业经历、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确认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采购需求和绩效管理等要求设定采购条款,完善评审体系,细化(量化)评审因素,明确评审标准,固化评审分值(或压缩自由裁量区间),采购文件需经采购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确认后发布采购公告。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活动  采购工作组应当组成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招标、谈判、磋商、询价)机构,书面委托评审代表参与项目的评审活动,依法审查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按照职责及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依法独立进行综合比较、量化评价,详细说明评审意见的理由以及依据,并对评审行为和意见负法律责任,做到采购评审活动依法合规、客观公允、充分详实。 

  第二十一条  确认采购结果  采购单位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严格依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响应情况、评审情况和评审报告依法核对,并提交采购工作组确认采购评审结果,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在法定期限内公告采购评审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政府采购工作组确认的评审结果审核并签订采购合同,确保采购的各项需求、要约如实完整的落实在采购合同中。 

  第二十三条  开展履约验收  采购单位应当依法成立验收小组,依照验收要求和程序对合同约定事项逐一进行验收,记载检测、验收情况和出具验收报告,并依法公示验收情况及结果。 

  第二十四条  解决采购纠纷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谁职责、谁主办、谁负责、谁解决”的原则,从客观事实、法律依据、实证证据、法定程序等方面逐项详实调查处理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复议、诉讼、举报等采购问题,做到事实清晰、程序合规、证据确凿和处理合法得当。 

  第二十五条  落实政策功能  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政策目标要求,积极运用政府采购各项政策,结合政府采购项目的特性特点、市场供给、竞争能力、产业发展等情况,综合使用强制采购、优先采购、首购、订购等措施,强化政府采购在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等方面政策的落地见效。 

  第二十六条  实行绩效评价  采购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并出具绩效自评报告。重点从采购预算编列、采购需求确定、交易执行过程和合同履行结果等采购事项进行行政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的综合绩效评价,做到评价科学、反馈有力,推动政府采购更好实现优质优价优效。 

  第二十七条  公开采购信息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各单位应当在采购项目结束后,及时将采购需求、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和采购绩效等采购信息审核后报采购工作组备案,并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 

  第二十八条  加强档案管理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谁采购,谁保存”的原则,根据档案管理法律规定,按照政府采购项目依序进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包括如实记录和反映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包含:纸质、音频和影像等),做到资料齐全、归档及时、保存妥善。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九条  省局将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内部审计、日常监督等工作中,对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考核评价,强化通报约谈,严格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的,责令整改;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局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印发